女律师将唇膏给犯罪嫌疑人用,业内人士:看似“小事”,实则触碰司法底线
日前,浙江省律师协会官网公布了一则处分决定书,引发公众关注。一名女律师在会见期间私自将唇膏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并由其带入监舍,后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台州市司法局对该律师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1月8日,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律师在会见时私自向在押人员传递唇膏的行为,看似是“小事”,实则触碰了司法底线,性质不容忽视。

▲资料图
律师将润唇膏传递给在押人员
司法局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官网的公示,台州市司法局认为,这位律师在浙江省临海市看守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润唇膏传递给在押人员吴某婕使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台州市司法局认为,鉴于当事人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此前无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记录,积极配合机关查处,并表示悔过反省,故于2025年9月28日台州市司法局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据此,本会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如下:给予这位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浙江律协公示截图
业内人士:
看似“小事”,实则触发司法底线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根据五十三条规定,司法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付建表示,《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秩序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因所传递唇膏内没有夹带其他物品,情节较轻,管理部门可以减轻为停止执业三个月。如果家属探视或者律师私自传递物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等。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表示,律师在会见时私自向在押人员传递唇膏的行为,看似是“小事”,实则触碰了司法底线,性质不容忽视。从职业角度看,这是律师职业素养缺失的表现,违背了辩护律师应恪守的执业纪律,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公信力;从司法程序而言,该行为直接干扰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破坏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严肃性。
张永辉称,此类行为的危害具有隐蔽性和传导性:一是突破看守所安全防线,唇膏等物品可能被改装夹带违禁品,或成为在押人员间传递信息、串供的媒介,影响案件办理;二是扰乱监管秩序,若律师传递物品行为得不到制止,可能引发效仿,增加看守所管理难度;三是损害司法公正,律师的违规行为可能间接影响案件侦查、起诉的公正性,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张永辉认为,该行为触犯了多项规定:依据《律师法》,律师不得扰乱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名律师的行为已构成此情形,对应可处停止执业的处罚;同时违反看守所会见管理规定,看守所对在押人员人身和物品有严格检查义务,未经批准传递物品本身就是违规行为。若此类行为(含家属探视传递物品)造成严重后果,处理将更为严厉:若传递物品导致串供、毁灭证据等影响案件侦破或审判的,律师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妨害作证罪等,承担刑事责任;家属则可能被限制或剥夺探视权,若涉嫌犯罪同样需承担刑责。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可能被司法行政部门追责,行业协会也会作出相应行业处分,形成行政、行业、刑事多重追责的局面。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2. 本站积分货币获取途径以及用途的解读,想在本站混的好,请务必认真阅读!
3. 本站强烈打击盗版/破解等有损他人权益和违法作为,请各位会员支持正版!
热点生活 >女律师将唇膏给犯罪嫌疑人用,业内人士:看似“小事”,实则触碰司法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