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一员工因受贿获缓刑,缓刑期满至退休工作6年多未获报酬,一审判单位支付26万
因受贿2万元,张家口一事业单位的全民固定工王某被判处缓刑,后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但他仍在单位从事原工作内容,从缓刑期满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6年多时间,单位未向他发放劳动报酬。(注:全民固定工系计划经济时代由国家统一分配到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在劳动法实施后,逐渐转为合同制。)
12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书,判决涉事单位支付王某劳动报酬26.4万余元。

▲资料图
62岁的王某家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去年12月,他向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张家口市某管理处补发2017年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的劳动报酬,并补缴这期间的医疗及养老费用。今年1月,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该管理处应补发王某工资26.4万余元;给王某补缴2015年2月至2023年12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部门核算标准;协助王某办理退休手续。
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今年4月,张家口市某管理处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向王某补发工资26.4万余元和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家口市某管理处为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企业化管理,王某系该单位全民固定工。2008年3月,王某任张家口城市快速路北环线BS标工程现场项目工程师期间,收受施工单位给予的2万元。2014年12月,王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缓刑期从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1日)。
2015年5月18日,中共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委员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处分;建议张家口某控股公司撤销王某张家口市某某管理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经营科科长职务;解聘王某工程师技术职务。
2017年2月11日,王某缓刑期满。自2015年2月12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王某一直在管理处从事原工作内容。缓刑期间,该管理处给王某发放了生活费(原待遇60%)。2017年2月11日王某缓刑期满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管理处未给王某发放劳动报酬。
另查明,王某在2015年1月至4月未受刑事处罚之前的月应发工资为3229元。王某缓刑期满后,管理处未给王某重新核定工资,庭审中明确陈述无法核定。
法院认为,王某虽因受刑事处罚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但未被作出开除处分,管理处认可王某在2017年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一直在单位从事原工作内容,仍系管理处工作人员。王某为管理处的全民固定工,且管理处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王某系不受劳动法调整的其他人员,故双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管理处在王某缓刑期间按照其原待遇的60%发放生活费,在王某缓刑期满后也应当发放工资待遇,对于管理处诉称不应支付工资报酬,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支付工资的标准问题,法院认为,在王某缓刑期满后,原告应当按照王某的实际工作内容结合其新职务、新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但管理处未明确安排新岗位,也未对王某工资待遇进行核定,且明确陈述无法对王某的待遇进行核定,双方一致认可王某一直从事原工作内容,王某原工资组成部分中也不能直接体现职务工资部分,不能剔除撤销职务对其工资的影响。因此,王某2017年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参照其在2015年4月应发工资3229元发放,82个月总计26.4万余元。
关于管理处主张不向王某补缴2015年2月至2023年12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该诉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审理。
据此,今年7月14日,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家口市某管理处支付王某2017年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26.4万余元,驳回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寻
2. 本站积分货币获取途径以及用途的解读,想在本站混的好,请务必认真阅读!
3. 本站强烈打击盗版/破解等有损他人权益和违法作为,请各位会员支持正版!
热点生活 >事业单位一员工因受贿获缓刑,缓刑期满至退休工作6年多未获报酬,一审判单位支付26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