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限制使用门禁系统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矛盾频发,法院如何裁判?
-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纠纷,如因物业费催缴、房屋设计问题、物业更换等引发的矛盾,具有群体性、易复发、化解难等特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各级法院做好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物业不得以限制门禁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 2021年9月,业主老张因欠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禁止使用单元电梯及门禁系统,遂起诉要求恢复使用功能。
-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物业公司虽可依法维权,但以限制门禁、电梯使用等方式催费缺乏法律依据,超出合理限度,易加剧矛盾。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主动恢复了老张的门禁使用。
业主不得以房屋设计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 业主老徐因未支付2019年5月至2022年12月物业费被起诉,其辩称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导致不应交费。
- 法院指出,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源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要包括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秩序维护等,而房屋专有部分的设计、质量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无关。
- 因此,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或主张抵销缺乏依据,法院判决老徐支付欠缴的物业费4500余元。
原物业无权对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的决定提起诉讼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依法退出并配合交接,但实践中“交接难”问题突出,常引发纠纷。
- 典型案例明确,业主大会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物业服务人并非小区业主,无权就业主大会决定的效力提起诉讼。
- 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对其要求支付合同终止后物业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以此引导物业诚信履行义务,维护正常服务秩序。
法院探索多元化解机制,追求实质化解矛盾
- 在审理物业纠纷时,法院坚持“办理与治理”并重,不仅就案办案,更注重矛盾实质化解,追求事了、人和、心顺的效果。
- 各地法院创新采用“示范裁判+批量化解”“巡回审判+示范调解”等方式,有的在小区现场开庭,以案释法,批量化解潜在纠纷。
这些做法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有助于从源头减少物业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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